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办字〔2017〕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精神,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
1.提高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收入。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特别是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相应调整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稳步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2.加大科技人员科研项目激励收入。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项目激励收入与实际贡献挂钩,在分类考核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技人员的项目绩效激励力度。积极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管理、使用、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价值和科研规律。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3.鼓励科技人员获取更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法规政策,加大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股权、期权激励力度,探索赋予其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转化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办法,对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合同约定确定。
4.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获得合法收入。激发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让其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获得合理回报。科技人员可依法依规离岗创新创业、合理取酬,高校教师可通过创业兼职、多点教学等取得合法报酬。
二、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5.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调节自主权。支持科研机构、高校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6.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科研管理等方面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建立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自主确定被聘用人员的协议工资或年薪水平。对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使用。
7.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完善绩效工资激励制度。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体现自身特点的科研业绩考核、绩效分配和科研奖励办法,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分配中向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倾斜。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校可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
8.探索在科研机构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组织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逐步实行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
9.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奖励和报酬支出管理。科研机构、高校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单位科研奖励的支出,以及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0.对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中长期目标考核。落实国家对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中长期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11.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机制。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适合高校教师特点的分类评价,对紧缺急需和业绩突出的教师实行直评直聘制度,加大对业绩突出、同行认可的教学型名师岗位激励力度。
三、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机制
12.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创新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方式,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按照国家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加强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建立有利于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的经费监管制度。
13.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重。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取消项目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绩效支出比例。
14.创新劳务费预算管理。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单位和科技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15.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科研项目经费合理预算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16.完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于横向委托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17.健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智库和决策咨询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软件设计、软科学、科学普及等项目探索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
18.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激励政策落地。科研机构、高校要制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转化评价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19.强化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股权激励。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20.鼓励对科技人员进行期权奖励。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期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转化项目近三年形成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
21.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股权内部奖励管理制度。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2.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机制。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23.完善国有企业鼓励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24.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探索对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可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25.落实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6.落实“四技”服务激励政策。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高校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作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
27.强化科技奖励导向作用完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各市县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制定相应的引才引技奖励办法,加大对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突出业绩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奖励力度。带技术(成果、资金)来我省创新创业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享受我省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政策。
五、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
28.完善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管理制度。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在岗创业或兼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29.健全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激励机制。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离岗创业或在省内离岗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离岗期限内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30.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公益性兼职。发挥科技人员专业优势,支持参与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支持科技人员深入基层,为脱贫攻坚提供科技服务,在基层服务期间享受当地乡镇工作补贴和相关特殊岗位补贴。
31.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32.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执业合法取酬。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取酬。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研究相应配套激励措施,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强化上下联动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鼓励中央驻冀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有关政策。